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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416号

杨晓悦诉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悦,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悦,女,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锦州市太和区。上列当事人在执行杨晓悦诉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