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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与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9民初1581号原告: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五道东侧、东三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日昊,该管理人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枚,该管理人员工。被告: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七街西侧、东五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林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林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徐一枚、被告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至9月间,原告分多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共付给被告17374503元,抵充原告欠被告的4025910.62元及为原告代付利息203877.07元后,被告实欠原告13144715.31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对余款原告保留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辩称,这是财务操作的,具体情况不清楚。账面反映的都是虚拟的账,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原告尚欠我公司200余万元,我公司是原告的子公司,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欠款是原告利用我公司向洪泽农商行的借款,欠款与我公司无关。原告要求保全的设备系我个人所买,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已申请进入破产程序。2016年3月4日,经淮安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破产审计,被告欠原告13144715.31元。2016年4月1日,原、被告与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书上,被告确认欠原告(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15170625.93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注明中签字盖章。上述事实,由到庭的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淮安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破产审计过程中所作的记账账册(收据、记账凭证、进账单)、债权转让协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被告和原告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款条据,但淮安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破产审计中确认了被告欠原告13144715.31元。同时,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被告也确认了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其中的10万元,此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与被告系宝利嘉集团下面的子公司,这次起诉的数目是原告用来偿还自己借农商行贷款的,与被告无关。因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淮安宝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