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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行申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洪文与榆树市教育局人社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洪文,男,汉族,1943年6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张洪文诉榆树市教育局教师职务评聘、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长行立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张洪文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洪文申请再审称,自己在榆树市2001年至2003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对待,由此导致其未能得到高教职务应有的工资待遇;榆树市人社局错误批准其于2003年6月退休,由此导致其应得退休金数额减少;其到有关部门反映上述问题长达十五年之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本院认为,张洪文在起诉状中反映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退休审批行为均发生在2001年至2003年间,对前述行为不服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期限内进行,至2015年5月张洪文才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张洪文在起诉状中将榆树市土桥中学列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多年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不能成为起诉期限延长的理由。综上,张洪文提出的再��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     海     蛟代理审判员 孔     德     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春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