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秦亚军与严嘉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军,严嘉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4639号原告:秦亚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嘉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亚军诉被告严嘉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亚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同意申请撤回起诉,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亚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