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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栗庆宇与张明学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庆宇,张明学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20号之一原告:栗庆宇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学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庆宇与被告张明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庆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庆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庆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朱宇峰负担。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