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栗庆宇与张明学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庆宇,张明学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20号之一原告:栗庆宇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学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庆宇与被告张明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庆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庆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庆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朱宇峰负担。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