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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孙和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孙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被执行人孙和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003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和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和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和成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孙和成(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2×××86的存款人民币27974976.8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鑫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