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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康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849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1年11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沙河村,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8196111132223。被告康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流沙杏小区F区三排3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3197710130011。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2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流水杏小区C南区三排一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6906280010。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陕西东源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系被告王某某之妻,身份证号:61272719690124002X。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7如,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沙河村别墅七排8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6202171612。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2年4月2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系被告王某某之妻,身份证号:61270119620426552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康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退还于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