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翠红与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红,娄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翠红,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娄金山,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徐翠红与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娄金山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娄金山的银行存款425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