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童汪玲与李文、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汪玲,李文,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867号原告:童汪玲,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日武,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童汪玲弟弟。被告:李文,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刘海燕,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童汪玲与被告李文、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海燕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徐陈军人民陪审员 朱名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