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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蔺某甲与蔺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甲,蔺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934号原告:蔺某甲,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蔺某乙,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甲诉被告蔺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蔺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