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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秀容与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秀容,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602号原告:雷秀容,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吕刚,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雷秀容与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雷秀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秀容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雷秀容负担。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