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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013号原告:袁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县。被告:徐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邢台县友联饼业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孙昕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路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