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2013号原告:袁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县。被告:徐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邢台县友联饼业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孙昕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路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