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史xx、石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xx,石xx,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4号申请执行人史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石xx,女,汉族,1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武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魏县史xx与武xx、石xx其他案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xx于2016-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本案。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