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25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