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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高海树等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高海树,高秀琴,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委托代理人高东被执行人高海树。被执行人高秀琴。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高海树、高秀琴、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6110.4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海树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博源柳河湾9号楼2单元104号的房产(2010-0005980)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暂时不对被执行人高海树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博源柳河湾9号楼2单元104号的房产(2010-0005980)申请评估、拍卖,被申请人高海树、高秀琴、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高海树、高秀琴、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本金236110.42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20.74元。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暂不对被申请人高海树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博源柳河湾9号楼2单元104号的房产(2010-0005980)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且被申请人高海树、高秀琴、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伊证经字第134号执行证书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