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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涛与伍嫦英、余秀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涛,伍嫦英,余秀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第1757号原告:邹涛,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伍嫦英,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余秀权,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邹涛与被告伍嫦英、余秀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邹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