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涛与伍嫦英、余秀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涛,伍嫦英,余秀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第1757号原告:邹涛,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伍嫦英,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余秀权,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邹涛与被告伍嫦英、余秀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邹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