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仕辉与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校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辉,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吴仕辉,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校,组织机构代码证:F8487194。法定代表人邓道河本院在执行吴仕辉申请执行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潢川县桃林铺镇中心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执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