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毓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钟燕与烟台北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钟燕,烟台北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薛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902号原告:王钟燕。被告:烟台北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52号。法定代表人:薛卫东,总经理。被告:薛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钟燕诉被告烟台北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钟燕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钟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钟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王钟燕负担。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人民陪审员 于 永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