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异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乃新、赵云峰等与高宏光、祁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乃新,赵云峰,高宏光,祁菊梅,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高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异字第3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何乃新,女,回族,1947年7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申请执行人赵云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高宏光,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原阳县。被执行人祁菊梅,女,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红杰,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原阳县。本院在执行赵云峰与高宏光、祁菊梅、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高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何乃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何乃新称:何乃新与高宏光、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于2015年6月3日保全查封了高宏光位于新乡市建设路绿营花园4号楼3单元3层西户房产一套,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赵云峰一案没有保全高宏光的房产,赵云峰也不是该房产的抵押权人,却执行拍卖了该房产,并领取了拍卖款。异议人作为查封该房产的保全人分文未得,要求确认异议,将拍卖款支付给异议人。本院查明,异议人何乃新与高宏光、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乃新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案涉房屋予以查封。赵云峰与高宏光、祁菊梅、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高红杰借贷担保纠纷一案,2014年3月11日赵云峰委托郭玲玲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办理到了郭玲玲名下。2015年11月8日郭玲玲出具了情况说明:该房虽然抵押在我名下,该房抵押权属于赵云峰。后案涉房屋于2016年5月27日经三次拍卖后,竞买人以530000元价格竟得,申请人赵云峰已领取执行款。本院认为,本案在借款的同时被执行人高宏光、祁菊梅与赵云峰、郭玲玲经四方协商,按申请执行人赵云峰的要求将案涉房屋抵押权办理在郭玲玲名下,郭玲玲也出具了该房抵押权属于赵云峰的说明。本案赵云峰与高宏光、祁菊梅、郭玲玲约定的抵押权有效,赵云峰具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后,由赵云峰领取执行款并无不当。故异议人何乃新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何乃新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牛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