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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海涛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海涛,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海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江海涛抢劫的事实:2016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2.5街路遇被害人郭某某,遂产生抢劫歹念,尾随被害人郭某某至德惠市西立交桥西200米处,追到被害人郭某某,威胁被害人郭某某交出财物,同时抢被害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因被害人郭某某反抗并与之抢包,被告人江海涛将被害人郭某某拽倒在地,并用脚踢踹,后将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元,银行卡五张及其他生活用品。被告人江海涛盗窃案值7万余元的事实:(1)2015年农历8月某日晚24时许,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松柏路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恒盛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盗窃南京等品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511元的香烟。(2)2015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泊林郡小区物业办公室盗窃组装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3)2015年12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松柏路范某某家的方圆超市盗窃人民币2000余元,并盗窃黄鹤楼、中华等多种品牌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4230元。(4)2015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实验高中附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武大郞饼店内烤肠、面包、鸡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13元。(5)2016年2月8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红旗胡同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鲜盈水果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并盗窃仿真步枪、摆设刀具及香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920元。(6)2016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四道街钱某某经营的福兴早餐店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红米手机一部。(7)2016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西五道街唐某某经营的百顺汽车租赁行盗窃价值人民币4000元组装电脑一台及钓鱼用具等物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江海涛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郭某某等人���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江海涛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江海涛辩称:方圆超市那次盗窃现金1000元,也没那么多香烟;鲜盈水果超市那次盗窃现金是5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江海涛从网吧出来准备实施盗窃,在德惠市民心医院附近路遇被害人郭某某,见其一人行走便产生抢劫之念。江海涛尾随郭某某至德惠市西立交桥西200米处,追上被害人郭某某,威胁郭某某让她交出财物,同时去抢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因郭某某反抗并与之抢包,江海涛将郭某某拽倒在地,并用脚踢踹,后将挎包抢走。挎包内有现金2700元,被江海涛挥霍。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江海涛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江海涛到案后又主动交待了其盗窃的事实:(1)2015年农历8月某日晚24时���,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松柏路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恒盛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盗窃南京等品牌香烟,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511元。(2)2015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泊林郡小区物业办公室盗窃组装电脑一台,因赃物已被处理,鉴定部门无法作出估价。(3)2015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松柏路范某某家的方圆超市盗窃人民币2000余元,并盗窃黄鹤楼、中华等多种品牌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4230元。(4)2015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实验高中附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武大郞饼店内烤肠、面包、鸡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13元。(5)2016年2月8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红旗胡同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鲜盈水果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并盗窃仿真步枪、摆设刀具及香烟等物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920元。(6)2016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四道街钱某某经营的福兴早餐店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红米手机一部。因赃物已被处理,鉴定部门无法作出手机估价。(7)2016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江海涛在德惠市西五道街唐某某经营的百顺汽车租赁行盗窃组装电脑一台及钓鱼用具等物品,因赃物已被处理,鉴定部门无法作出估价。综上,被告人江海涛盗窃数额为6807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江海涛于2016年6月21日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主动供述盗窃事实。2、户籍证明:江海涛,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住德惠市天台镇天台村戈家屯6组。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庆高新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江海涛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江海涛对其抢劫及盗窃作案现场分别进行现场指认。5、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被害人朱某某被盗香烟共价值3920元;范某某被盗窃香烟共价值54230元;被害人沈某某被盗香烟共计价值4511元;被害人高某某被物品共价值713元;德惠市泊林郡小区物业公司被盗电脑因电脑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唐某某被盗电脑及渔具,因实物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钱某某被盗红米手机因手机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6、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6年6月14日晚10点40分左右,我从德惠市二中央街我朋��家往我家走,走德惠市西立交桥下,我拐到桥下道上,我往西走了约200米,我听见后边有人,我回头看时,那个人冲到了我跟前。那人冲我喊“把钱拿出来”,我说我报警了,他就拽我挎包,把我拽倒在地上,我不松手,他就用脚踹我腿和胳膊,边踹边抢我包,他把我包抢走了。我包里有2700元钱,五张银行卡,一个存折,三张身份证,还有一条裤子和一件外衣,一个记账本。那个男的抢我包时他手里拿一个三十多公分长的东西,是刀还是棒子我分不清。他当时用脚踹我了,没有用语言威胁,就喊了一句把钱拿出来。7、被害人沈某某陈述:2015年农历八月份一天我家恒盛超市被盗了。被盗现金500元,还有一些香烟。香烟有硬包中华5盒、软包云烟7盒、芙蓉王3盒、软包玉溪6盒、云烟小熊猫2盒、黄山红方印5盒、苏烟3盒、长白山东方神韵6���、南京金陵十二钗8盒、黄鹤楼硬金砂13盒、黄鹤楼天下名楼6盒、黄金叶细杆7盒、黄鹤楼鸿运2盒、黄鹤楼万年红6盒、777长白山细杆7盒、南京硬佳品5盒、硬包新版利群12盒、人民大会堂5盒、红金龙晓楼8盒、黄金叶黄金眼4盒、南京炫赫门15盒、红河小熊猫16盒、娇子2盒、硬包紫云12盒、硬包金桥奶香5盒、黄金叶金满堂7盒、白沙精品二代2盒、长白山人参15盒、软包长白山5盒、软包紫云6盒、爱你3盒、长白山8mg6盒、白沙绿盒2盒、软包红塔山27盒、硬包长白山24盒、硬包云烟12盒、软包黄山6盒、软包金桥7盒、红双喜27盒、硬包泰山4盒、硬包七匹狼6盒、硬包黄果树4盒、硬包黄山2盒、白红梅25盒、硬包雄狮18盒、硬包红金龙5盒、软包黄果树4盒、金桥硬包2盒、硬白沙16盒、黄红梅5盒。8、被害人范某某陈述:我家被盗了,看室内监控时间是2016年12月22日凌晨一点半钟,小偷从我家超市后窗户进入屋内,盗窃后把卷帘门撬开后从门出去的。被盗香烟有:中华硬包15条、黄鹤楼大彩2条、苏烟软金沙8条、云烟极品4条、玉溪软包14条、芙蓉王牌9条、云烟小熊猫3条、南京十二钗15条、长白山东方神韵4条、长白山揽胜2条、黄鹤楼软蓝盒5条、黄鹤楼鸿运5条、黄鹤楼硬金砂8条、红金龙8条、红河5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云烟紫软包8条、云烟紫硬包10条、长白山软包10条、长白山红人参14条、黄鹤楼天下名楼5条、长白山777烟13条、人民大会堂红细支8条、黄金叶爱尚2条、人民大会堂硬包5条、苏烟红梅8条、长白山黄人参4条、南京佳品4条、娇子8条、黄山中国风4条、大云硬包8条、长白山硬包9条、经塔山软包13条、中南海8mg4条、钻石4条、黄山软包3条、金桥硬包3条、红双喜软包3条、长白山银8条、红塔山硬包13条、七匹狼1条、雄狮2条��红旗渠3条、白沙绿2条、利群硬包7条、白沙硬包2条、黄金叶金满堂4条、白沙精品二代2条、中华软包2条、南京红硬包22条、黄鹤楼万年红3条、长白山黄色硬包3条。另外还有50个防风火机,成捆的五角硬币1800元,还有零散的五角、一元硬币,共计有二千元钱。被害人高某某陈述:我在德惠市实验高中旁边开了一个饼店,名叫武大郞饼店,2015年12月30日早发现饼店被盗了。丢了宜信方牌烤肠8袋,面包30个,鸡蛋50个,板豆腐30斤,八寸钳子一个,螺丝刀一个,剪子一把。10、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6年2月8日,我家鲜盈水果超市被盗了,被盗现金一千二三百元,香烟二十多条,一个仿真枪,一把摆设刀具。香烟有黄金叶硬包1条、中华硬包2条、玉溪软包2条、长白山软包6条、利群硬包4条、黄鹤楼硬包2条、南京硬包2条、南京炫赫门4条。11、被害人钱某某陈述:2016年6月10日晚,四道街福兴早餐店被盗了,被盗一个手机,现金一千多,充电宝一个,二盒香烟。1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2016年6月18日早晨8点多钟,发现家店内的一套组装电脑被盗了,还有三个普通鱼杆。1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12月17日凌晨三点十六分,小偷进入到泊林郡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办公室,偷了一套电脑,把主机和显示器及附属设备都拿走了。14、被告人江海涛供述:2016年6月14日晚我在德惠市西立次桥下抢劫了。当晚我10点多钟从千行网吧出来要偷点东西,在三道街粮库胡同捡了一个五十公分长的钢筋装在衣服被子里。走到三道街时看见一个女的,我就决定抢她,我一直跟着她走,跟到立交桥下,过了立交桥大约二百米,我跑到她跟前,那个女的就喊“你要干啥”,我就用右手把钢筋举起来���,想吓唬她把钱拿出来,我说“把钱拿出来”她说我报警了。之后我就去拽她的包,她倒地还和我撕吧,我就硬把包抢下来了。包里有2700元钱。在2015年11月或12月时,我在五道街松柏路一个超市偷了东西,有现金500元钱,装了二十多条烟。烟后来被我卖了。在上次盗窃后三周左右,我到德惠市泊林郡小区边上的平房偷了一套电脑和,当时我是把窗户的护栏拽掉,从窗户进去的。第二天我把电脑卖给收废品的,卖320元钱。要泊林郡小区偷完电脑后的一天晚上,我在实验高中旁边胡同,把一家店窗户撬开,进去后吃了一些烤肠和面包。2015年12月一天晚上,我沿松柏路从九道街往十道街走,快到实验高中时看见一个超市,我把后窗户栅栏拽掉,从窗户进入到室内。用丝袋子装了两丝袋子的烟,还拿了一些成捆的五角硬币,一共是800多块钱,还有两盘打火机。偷完之后我把卷帘门撬开,从门出去了。因为从窗户香烟拿不出去。香烟有中华、玉溪、芙蓉王、利群、南京、云烟、苏烟、黄鹤楼、长白山、黄金叶等很多,其他都记不住了。后来香烟被我卖了。这次盗窃后一周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到实验高中胡同,从窗户进了一家水果超市,装了一些烟,在吧台拿了500多块钱,还拿了一把日本战刀和一把汽枪。烟也是什么牌子的都有。2016年6月份一天晚上,我在四道街一个早餐店,把门撬开,进屋偷了一个小米手机,在吧台下拿了500多块钱。在我抢劫后的第四天晚上,我在五道街的一家商店,把门撬开,进屋偷了一套电脑。第二天我把电脑卖给收破烂的了,卖了560块钱。15、讯问光盘:证明被告人江海涛被讯问过程。上述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江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海涛能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海涛因犯抢劫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盗窃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海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海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江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5011元、退赔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元56230元、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13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120元、退赔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