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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任永成与陈济彬、张井秀、陈国文、高希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成,陈国文,陈济彬,张井秀,高希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0号原告:任永成,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陈国文,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陈济彬,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井秀,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希海,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任永成与被告陈济彬、张井秀、陈国文、高希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永成、被告陈济彬、张井秀、陈国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被告高希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永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济彬、张井秀、陈国文共同给付任永成欠款137,500.00元。庭审中,任永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济彬、张井秀、陈国文共同给付任永成欠款130,000.00元。事实及理由:陈济彬、张井秀自2011年至2014年,承包任永成土地期间,只给付了部分承包金,先后四年累计欠任永成土地承包金合计137,500.00元,此款任永成连年索要,陈济彬、张井秀、陈国文至今未给付。陈济彬、张井秀、陈国文辩称,陈国文不应该承担130,000.00元的偿还义务,因为此欠款是陈济彬和张井秀自2007年至2014年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金,陈国文不是该欠款中的债务人,故不应该承担责任。高希海辩称,任永成诉状所述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济彬与陈国文系父子关系,张井秀与陈国文系母子关系。2011年至2014年,陈济彬、张井秀承包任永成土地,累计拖欠承包费130,000.00元一直未给付2015年4月28日,任永成与陈国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约定,陈国文父亲陈济彬原告所欠任永成土地承包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00)由陈国文分期偿还。2016年1月31日前陈国文还款叁万元整,以此还款顺延。如果陈国文不还款合同自动终止,任永成不再将土地承包给陈国文。此份合同由高希海为中间人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日,陈国文为任永成出具一份保证书,陈国文保证陈济彬所欠任永成土地承包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00)由陈国文承包任永成土地期间偿还,每年偿还人民币叁万元(¥30,000),如果耕种期间没有收成,双方协商偿还金额。2015年4月28日,德惠市朝阳法律服务所调查人王树春对陈国文进行询问,并形成了调查笔录。调查笔录中陈国文承认陈济彬欠任永成土地承包费130,000.00元,并由其代替陈济彬偿还。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任永成与陈国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国文在土地承包合同、保证书、德惠市朝阳法律服务所调查笔录均承诺陈济彬所欠的土地承包费由其于2016年1月31日前还款叁万元整,以此还款顺延,每年偿还人民币叁万元(¥30,000)。陈国文自愿承担陈济彬的债务且得到任永成的同意,属于债务的转移。故陈国文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数额偿还任永成欠款,逾期未偿还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2016年约定还款期限外,双方仅约定每年偿还人民币叁万元,故还款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为宜。因该债务已经转移由陈国文承担,故任永成主张陈济彬、张井秀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希海在债务转移过程中为中间人也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国文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任永成欠款3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任永成欠款3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任永成欠款3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任永成欠款3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任永成欠款10,000.00元;二、驳回任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00元由陈国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