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雪萍申请执行赵芳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丁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礼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所在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现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即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