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生态园山庄与岳阳市规划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市**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02行初180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畔湖湾社区木鱼组,营业执照号码:43060200000****。投资人姓名,高**。被告岳阳市**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46160****。法定代表人曲**,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诉被告岳阳市**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承担。审 判 长 刘 雅审 判 员 鲁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6)湘0602行初180号文书拟稿人刘雅报批时间2016年10月14日原 告岳阳市岳阳楼区*****被 告岳阳市**局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承担。承办人意 见庭 长意 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