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与温尚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温尚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生南路通信商铺****号。法定代表人:赖志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尚增,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尚增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1)三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温尚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秀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尚增偿还合同纠纷款25535元,延迟期间的加倍利息16418元,案件受理费231.5元,申请执行费330.0元,共计42217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温尚增存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联作社洋溪分社,账号为23×××63内的存款42217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鸣审判员 莫绿苗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