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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梁玉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梁玉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059号原告王玉英。委托代理人李家浩,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奇。委托代理人梁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阮俊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祥,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英诉被告梁玉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王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陈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