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会霞、徐正娟、崔恩泽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霞,徐正娟,崔恩泽,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6117号原告李会霞。原告徐正娟。原告崔恩泽。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肖,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小卫,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平,系该村村委会委员。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平,系该系二组组长。原告李会霞、徐正娟、崔恩泽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沣镐村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沣镐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霞、徐正娟、崔恩泽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南沣镐村二组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霞、徐正娟、崔恩泽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6年9月18日南沣镐村二组给每位村民分配46200元征地款,未给原告分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462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辩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村民小组制定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沣镐村二组辩称:2016年9月18日南沣镐村二组根据分配方案给在册村民分配46200元征地补偿款,未给原告分配,分配方案系经本组全体成员制定并生效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会霞与罗XX达成抚养协议,于1993年3月7日迁入南沣镐村,同时其子崔博博户口也迁入本村;徐正娟因与崔博博2011年结婚,户口于2016年4月28日迁入南沣镐村;崔恩泽系徐正娟与崔博博之子,于2016年4月28日迁入南沣镐村。2016年9��18日南沣镐村根据分配方案给在册村民分配46200元征地款,未给原告分配,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户口本、养老保险证、合疗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且应享受分配款之事实。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南沣镐村第二小组则以辩称理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因原告、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会霞、徐正娟、崔恩泽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被告村组村民资格,应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被告向村民分配征地款属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土地出让所得的收益,该收益应归被告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被告已向该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分配了���同共有的收益,原告亦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请求予以分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沣镐村二组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南沣镐村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管理义务,对南沣镐村二组上述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南沣镐村二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会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462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正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46200元。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恩泽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46200元。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清偿责任,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