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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杰彬与黄银盛、刘淑卿民间借贷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杰彬,黄银盛,刘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财保100号申请人:吴杰彬,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黄银盛,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刘淑卿(曾用名刘幼卿),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吴杰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银盛、刘淑卿所有的价值相当于3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吴杰彬以价值110000元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杰彬提出,为防止黄银盛、刘淑卿在今后的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吴杰彬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吴杰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银盛、刘淑卿所有的财产价值350000元。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吴杰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