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陈文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陈文生,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7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雷声,行长。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张开宏。被执行人陈文生。被执行人颜丙炎。被执行人李雄辉。被执行人张开宏。被执行人张继忠。被执行人苏世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陈文生、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陈文生、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借款本金555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陈文生以位于长沙县湘龙路20号好望谷b21栋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拍卖、变卖价款承担偿还责任;被执行人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20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文生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湘龙路20号好望谷b21栋房屋。另查明: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开宏、张继忠涉嫌合同诈骗,已由长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以本案拍卖标的物涉嫌赃物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办理了查封手续。被执行人长沙福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陈文生、颜丙炎、李雄辉、张开宏、张继忠、苏世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