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华中与马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中,马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778号原告:张华中,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马泽华,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中与被告马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姚建刚审 判 员 王华丽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