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诉被告曲永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曲永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341号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才。被告:曲永阁,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诉被告曲永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不能提供曲永阁的具体、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