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嘉善新力门窗厂、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嘉善新力门窗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泾渭路154-13号。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新力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8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