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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与何文尧、陈秀兰、郑成伟、徐丽双、陈志平、池秀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何文尧,陈秀兰,郑成伟,徐丽双,陈志平,池秀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25-9。负责人林东鑫,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文尧,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秀兰,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郑成伟,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徐丽双,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池秀庭,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与何文尧、陈秀兰、郑成伟、徐丽双、陈志平、池秀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