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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成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成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02号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6号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3048-1。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小林,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成富,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成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