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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桥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富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桥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05号原告深圳市宏桥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412-59室,组织机构代码561517982。法定代表人陈继岸。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富锦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白石龙逸秀新村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67839。法定代表人李文礼。委托代理人廖顺英,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爱湫,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原告深圳市宏桥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二、被告深圳市华富锦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680元,减半收取为43,84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案反诉受理费21,3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被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林福梅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嘉佳书 记 员  张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