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功赞、韩爱梅等与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赞,韩爱梅,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970号原告刘功赞,男,汉族,1951年7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旭(系刘功赞之女儿),女,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韩爱梅,女,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韩勇(系韩爱梅之子),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782511-2。法定代表人王如福,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如福,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杜斌,男,汉族,1952年4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功赞、韩爱梅与被告杜斌、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杜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杜文斌提交了新证据,从而导致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豫14民终499号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86号判决,发回我院重审。经查明,原告刘功赞、韩爱梅将涉案款项借给嘉业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如福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功赞、韩爱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保全费1520元,退还原告刘功赞、韩爱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继亮代审 判员 万雪山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