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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润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3075号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388号16幢275-2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594259法定代表人: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勤海,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季佳明,男,1991年3月16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公司员工。被告:桐乡市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东路南方家园商城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55155法定代表人:贾泉松。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5320.6元;二、被告立即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完毕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武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同年7月14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季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纺织化工类产品,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320.6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并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市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532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5320.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3元,保全费673元,合计21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吕 磊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