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毛某某申请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94号申请人毛某某,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被执行人毛某某,男,住所地加区。毛胜铎申请毛砚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加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现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加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艳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裴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