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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钮俊霞,裴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俊霞,裴志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218号原告:钮俊霞,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裴志江,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钮俊霞诉被告裴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钮俊霞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