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725号原告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0层1015。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召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