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珏婷、康晓春、宜宾诚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诚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珏婷,康晓春,宜宾诚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诚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348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女学街1号。法定代表人:胡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系该银行员工。被告:黄珏婷,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康晓春,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宜宾诚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22号2幢1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宜宾诚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A-19、20地块鑫杰座A栋1单元7层706号。法定代表人���蒋玉芬。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珏婷、康晓春、宜宾诚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诚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计3210元,由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家玲审 判 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曾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