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海兵、王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海兵,王金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895号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丰登苑营业房26室。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杨洪如,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海兵,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金玉,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兵、王金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兵、王金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