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诚明与张银星、姚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诚明,张银星,姚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268号原告:董诚明。被告:张银星。被告:姚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诚明与被告张银星、姚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诚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元,合计人民币1140元,由原告董诚明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人民陪审员  欧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