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诚明与张银星、姚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诚明,张银星,姚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268号原告:董诚明。被告:张银星。被告:姚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诚明与被告张银星、姚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诚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元,合计人民币1140元,由原告董诚明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人民陪审员 欧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