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芬诉被告林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芬,林小红,吴亦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988号原告:马金芬,女,1951年6月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林小红,女,1957年5月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吴亦斌,男,1971年2月出生,住大同市。原告马金芬诉被告林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600元,其余116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