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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黎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8262668-8。负责人李宏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黎剑,男,生于1976年8月22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申请执行黎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以被执行人黎剑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黎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黎剑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亦不能提供黎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黎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黎剑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黎剑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