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民初882号原告:曾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辉,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平。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辉,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生活费8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曾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陈某辩称,1、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并未到破裂阶段;2、被告从未发脾气回娘家,全心全意料理家务;3、原、被告女儿年幼,破裂家庭对其成长不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曾某甲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证据内容真实,且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故对原告曾某甲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名曾某乙。2016年10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近两年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曾某甲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陈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双方婚生一女曾某乙,如果双方相互关心,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共同为女儿和家庭尽自己的义务,双方婚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