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2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卢友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卢友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6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委托诉讼代表人:钟运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伍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华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员工。被告:卢友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告卢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欧 捷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