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俊平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平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原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平,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曲周县第四疃乡北辛庄村,小学文化,农民,被羁押前住原籍。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原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平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俊平骑摩托车来到原永年县张西堡镇后陈义村东北方向的留垒河河道内,采用电筒照、用自制网兜捕捞等方式捕捉该河道内青蛙。至次日凌晨,李俊平在继续捕捉青蛙时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场查获已捕获的青蛙74只。被查获的青蛙后已全部被放生。经鉴定,涉案青蛙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俊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平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俊平骑摩托车来到邯郸市永年区(原永年县)张西堡镇后陈义村东北方向的留垒河河道内,采用电筒照、用自制网兜捕捞等方式捕捉该河道内青蛙。次日凌晨,巡逻的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已捕获的青蛙74只。破获后被查获的青蛙已全部放生。经鉴定,涉案青蛙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平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案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李俊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平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李俊平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刘爱香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印)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