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40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庄支行与屠林娟、史纯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庄支行,屠林娟,史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0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庄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8457957-3,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1037号。负责人来梁溶。被执行人屠林娟,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执行人史纯祥,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特3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史纯祥、屠林娟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韩家弄3幢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72.0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号自行车库。2016年9月15日,竞买人陈英以69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史纯祥、屠林娟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韩家弄3幢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72.0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号自行车库[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1488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中立(2016)房(估)字第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陈英(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英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