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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建业货物配载服务站、藏小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湖州吴兴建业货物配载服务站,藏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62号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湖州吴兴建业货物配载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558号5幢506室。经营者藏小建。被告:藏小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吴兴建业货物配载服务站、藏小建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