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王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1054号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与石清路交叉口北行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闫建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飞,男,1984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84********,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农民,住本村旧村后街十七号。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彦芬 更多数据: